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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2017-02-28 18:40:31 字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双政通〔2012〕2号

  为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确保全县防洪和通航安全,保障沿河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的通知》(湘政明电〔2011〕2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县区域内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凡在本县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作业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从事采砂作业等相关活动。

  二、凡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证后采。在取得《河道管理范围生产作业许可证》、《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的基础上才能从事采砂作业。对需要设置砂场、上砂码头的,还需依法取得《占用河道位置界线许可证》和《岸线使用许可证》。

  三、严禁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等相关活动。潇水河双牌境内禁采区有两段,即双牌水库大坝至潇水大桥段、五里牌镇全家洲村水洗岩机埠至荷叶塘涧子入潇水河口段,其它区域均为可采区;潇水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为禁采期,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依法临时确定禁采期。

  四、对河道内的采砂尾堆,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设障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五、对已建的涉河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该拆除的拆除,该整改的整改到位;对在建和待建的涉河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工许可证,并签订安全渡汛责任书,缴纳围堰、弃渣清除押金。否则,对在建项目依法强制拆除。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所有采砂作业船主必须在五日内到当地所在乡镇场进行登记备案。采砂船只按指定地点集中停泊,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停泊地点;未取得河道采砂生产作业许可证的,一律不得进入河道从事采砂作业等相关活动。未经批准或经批准但存在安全隐患的砂场、上砂码头,立即停止经营,拆除违法经营相关设施、设备;逾期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七、水利、公安、交通、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相关乡镇场,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对全县河道采砂进行专项整顿,依法严肃处理非法采砂作业等相关行为。对涉黑、涉恶、煽动、组织和实施暴力抗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从重从快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河道的义务,有权举报违法采砂行为。举报电话:0746-7722021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来源:

作者:佚名

编辑:李庆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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