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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自住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02-28 18:39:30 字号:

  为了规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私人建房,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区的城市品位和居住环境,根据县政府的安排,2013年由我局起草了《双牌县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自住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初稿),并进行了相关的专家论证,我局对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双牌县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自住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30天。请广大市民积极建言,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或发电子邮件反馈至双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电子邮箱:sp7723764@126.com)。

  双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3年4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私人建房规划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牌县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自住建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建设用地范围,是指《双牌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确定的总用地面积约12.6平方公里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本规定所称个人自住建房,是指本县城乡居民、村民自行出资建设的供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居住的房屋。主要有集体土地危房翻建建房、居民旧房改,扩建建房、城中村改造建房、房屋征收安置户建房四种类型。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自住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房产、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自住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应严格控制个人自住建房,个人自住建房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五条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自住建房,必须依法按程序取得法定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原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现属填空补缺的用地建房,只要用地性质与控规相符,按原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建。

  第六条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自住建房,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建筑质量安全监管。

  第七条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自住建房,必须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放、验线,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自住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当按规定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为其验收备案,县房产部门不得为其核发房屋产权证。

  低、多层个人自住建房必须建设坡屋面,提倡已建个人自住房屋屋面进行平改坡。

  第九条未经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的违法建设,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进行规划核实,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为其进行验收备案,县房产部门不得为其核发房屋产权证,自来水、电力部门禁止为其进行水电开户,属经营性用房,工商部门禁止为其发放营业执照。

  第二章危房翻建建房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危房,是指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危房翻建,是指拆除经联合鉴定为D级(整体拆除)的危房,原则上按照原位置、原面积、原层数和原高度进行重新建设的行为,或按人均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建设(但必须满足消防及住宅间距要求,不符合住宅间距要求的,必须征求相邻意见,书面同意后方可申请报建)。

  第十二条危房翻建仅适用于双牌县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房。

  第十三条经联合鉴定为非D级的危房只能维修加固。

  第十四条自2013年月开始,必须采取联合会审的办法进行危房鉴定,县房产部门及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再独立进行危房鉴定。危房鉴定先由村组(居委会)、乡镇(办事处)签署意见(危房在园区的,应提供园区管委会意见)后,由县房产部门牵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联合签发鉴定文书。鉴定文书上须加盖县房产部门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公章。

  第十五条报建户必须提供原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其带坐标的附图,同时还必须提供房屋产权证件或证明。

  第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危房翻建,由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征收或置换。

  1、处于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范围内的;

  2、规划确定的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

  3、处于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内的;

  4、处于城市近期建设、政府已确定开发建设的用地范围内的;

  5、处于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内的;

  6、已确定的规划拆迁区域或已列入近期城中村改造计划内的;

  第十七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应该查实建房户拥有多少处宅基地并如实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居委会(村、组)、办事处(镇)签署意见,国土资源部门证明了建房户是未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村民且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才可按程序申请危房翻建。

  第十九条报建户必须写出承诺,承诺内容为:承诺自行公告;承诺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承诺超面积建设必须自行拆除并接受处罚和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危房翻建按下列程序报建

  (一)报建户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危房鉴定。

  (二)报建户持如下资料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申请报告。

  2、经联合鉴定为D级危房的鉴定文书。

  3、原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及其带坐标的附图(含一处宅基地证明)。

  4、原有房屋产权证件或证明。

  5、建房位置图。

  6、危房的彩色照片(包括该房屋前后左右外观及危险点的照片)。

  7、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共同签字押手印的承诺书及委托办理报建的委托书。

  8、经规划审查符合要求后,建房户还须补充两套完整的施工图纸,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还需提供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三)经规划审查会议审查同意的项目,凭放线单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旧城区居民旧房改、扩建建房

  第二十一条报建户必须提供原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其带坐标的附图,同时提供原有房屋产权证件。

  第二十二条旧城区居民旧房改、扩建建房建设用地规模不少于1600平方米(不包括被规划确定的道路、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占用的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批准后方可报建。单个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少于1600平方米的,可与相邻用地进行联片整体建设,其中夹有国有用地的,可依法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整体建设。

  第二十三条旧城区居民旧房改、扩建建房必须符合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房屋的采光、通风和建筑间距要求。

  第二十四条旧城区居民旧房改、扩建建房(划拨土地及集体土地)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大于50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超过该规定面积的,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

  第二十五条进行联片整体建设的项目,报建户必须提供联片整体建设的协议。

  第二十六条建房户必须按规范要求建设所改造区域内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七条旧城区居民旧房改、扩建建房建设用地规模不足1600平方米又不能进行整体联片建设,并经联合鉴定为危房的(非D级),一律做加固处理。不能加固的,由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按政策收购、置换或征收安置。

  第二十八条旧城区居民旧房改、扩建按下列程序报建

  (一)报建户持如下资料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

  1、申请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3、原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及其带坐标的附图(核原件)。

  4、原有房屋产权证件或证明(核原件)。

  5、建房位置图

  6、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可同时申报建筑设计方案。

  7、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委托办理报建的委托书(核原件)。

  8、进行联片整体建设项目的联片整体建设协议

  (二)报建户持如下资料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申请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3、原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及其带坐标的附图。

  4、原有房屋产权证件或证明。

  5、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6、经批准的建筑方案。

  7、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8、原有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委托办理报建的委托书。

  9、施工图纸两套。

  (三)经规划审查会议审查同意的项目,凭缴费单及建筑放线单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执法机构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自住房屋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个人自住房屋的建设者、施工人员及建设业主,应当积极配合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县国土资源、规划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阻挠。

  第三十二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消防、规划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个人自住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业主要积极配合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规划执法机构必须加大对个人自住房屋建设的核查力度,摸清个人自住房屋的建设情况,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违反相关规定,给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个人批准建房用地、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来源:

作者:佚名

编辑:李庆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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