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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明公务用车“十不准”“一封存”纪律规定的通知
2017-02-28 18:38:35 字号:

  

  中共双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双纪发〔2014〕10号



  关于严明公务用车“十不准”“一封存”

  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防止公车私用现象的发生,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超标配备公车及公车私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湘纪办发〔2013〕8号)、《湖南省一般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湘管发〔2014〕4号)、《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永群组发〔2013〕3号)、《永州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永财购〔201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特严明我县公务用车“十不准”、“一封存”纪律规定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十不准”是:

  1、不准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格控制配备越野车,不得对公务用车进行高档装饰。

  2、不准领导干部借调动、退职、退休等工作变动之机,把原单位公务用车带入新单位或自己留用。

  3、不准以任何理由借用、换用、占用企业、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服务对象的车辆。

  4、不准违反规定用公车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休闲娱乐、接送子女上学、个人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

  5、不准公务用车出入或停放在茶楼、歌厅和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执行公务除外)。

  6、不准公务车辆以个人名义上户或个人车辆以单位名义上户;不得以“私车公租”为名行“公车私用”之实规避监督。

  7、不准违反规定将本单位公务用车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8、不准故意撕毁、涂改公务用车统一标识。

  9、不准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务用车或酒后驾车。

  10、不准公款报销公务用车违反交规罚款。

  “一封存”即:

  实行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制度:节假日各单位公务用车应封存在指定地点,并视工作任务需要安排必要的应急值班车;如有紧急公务需要使用公务用车,应经县作风建设领导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县作风办备案。各单位节假日封存的公车钥匙原则上交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纪检员)或办公室主任统一保管。

  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我县在公务用车前档风玻璃及后窗玻璃醒目位置上粘贴了“双牌县公务用车”统一标识,并公示了监督电话0746-7723094。县纪委、县作风办将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公车去哪里了”明查暗访专项行动。对违反公务用车“十不准”、“一封存”纪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县纪委、县作风办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中共双牌县纪委

  双牌县监察局

  2014年7月8日

 

 

 


  中共双牌县纪委办公室2014年7月8日印发

  (共印100份)

来源:

作者:佚名

编辑:李庆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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