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国发(2015)2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办发(2015)18号文件:即《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湘政发(2015)38号文件:即《湖南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与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四)改革前和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以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先行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三、哪些人员参加这次改革?
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四、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单位按本单位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20%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
五、个人账户如何建立和使用?
按参保职工缴纳的8%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一)2014年10月1日前(改革前)已经退休人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老人老办法,他们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统筹项目内部分纳入养老保险金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2014年10月1日后(改革后)参保的人员,退休后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金。
1、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放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3、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七、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按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基金。
八、怎样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具有补充养老、福利激励、合理避税、资源配置的功能。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
九、退休工作人员领取职业年金的方式有哪些?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据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领取职业年金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相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得更改。
双牌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4月28日
来源:
作者:佚名
编辑:李庆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