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城市管理“十个严禁”的通告
城管委[2016]1号
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彻底整治县城“脏、乱、差”,现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十个严禁:
一、严禁在城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饭盒、烟头等废弃物,违者每次罚款5~10元。
二、严禁在城区随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违者每次罚款50~100元。
三、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树干,电杆上涂写、刻画以及乱贴(挂)宣传品、广告等,违者每次罚款50~200元。
四、严禁在城区街道、人行道上乱停乱放车辆(含板车等非机动车)、擅自摆摊设点和洗车、屠宰、堆放、悬挂、晾晒(含临街阳台)物品等占道行为,违者每次罚款20~100元。
五、严禁在规定的地点或路段外占道经营夜市,违者罚款200~1000元。
六、严禁各类车辆在城区将拖运、携带的液体、渣土等废弃物撒落污染街道,违者除清除干净外,每车次罚款200~500元。
七、严禁在城区乱砍、乱摘、乱踏、乱攀树木、花草和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垃圾,违者除赔偿损失外,处以20~100元罚款。
八、严禁损坏各类市政公用设施,擅自开挖人行道,违者除赔偿损失外,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九、严禁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抛撒冥纸,违者罚款200~500元。
十、严禁在城区内放养或在机关院内饲养家禽家畜,种植蔬菜等作物,违者饲养的家畜家禽就地捕杀,种植的蔬菜予以清除,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
违反上述“十个禁令”,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妨碍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拒绝接受处理者,一律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2016年8月18日
来源:
作者:佚名
编辑:李庆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