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2024年11月5日
供稿:双牌县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郑诚
审稿:双牌县交通运输局 蒋鹏
检索主题词:涉嫌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双牌县交通运输局
电话:0746—7723763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5日,双牌县交通运输局路政执法人员杜文辉、郑毅、卿太林、罗化军上路巡查至G207线K3371+000-200路段时,发现当事人刘凯驾驶贵AH3859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渣土从零道高速第五合同段施工场地进出,因车辆轮胎上携带的渣土掉落在公路上,造成水泥砼路面污染。经现场勘验:污染公路路段长188.0米,宽3.0米,共计564.0平方米。本机关认定,刘凯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涉嫌造成公路路面污染。
【调查与处理】
调查情况:2024年5月15日,双牌县交通运输局路政执法人员杜文辉、郑毅、卿太林、罗化军上路巡查至G207线K3371+000-200路段时,发现当事人刘凯驾驶贵AH3859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渣土从零道高速第五合同段施工场地进出,因车辆轮胎上携带的渣土掉落在公路上,造成水泥砼路面污染,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刘凯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双交责改〔2024〕1004号,责令你驾驶的车辆立即停止行驶,立即采取措施将污染的水泥砼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公路原状。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渣土污染水泥砼路面长188.0米,宽3.0米,污染水泥砼路面面积共计564.0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刘凯涉嫌污染公路路面的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及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序号 18--违法程度特别严重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驾驶的车辆立即停止行驶,立即采取措施将污染的水泥砼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公路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当事人已履行处罚决定义务,该案已结案。
【法律分析】该行政处罚案件主体、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取证到位,法律适用准确,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行政处罚执行符合规定,行政处罚公正合理。
【典型意义】
1、明确了货车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处罚。
2、通过本案,深刻教育了当事车主,引起了大众对公路污染的重视,也起到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
来源: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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