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4日,双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对某气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气站存在为自提购气用户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二、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结果
双牌县城管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立案调查。
来源: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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