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直裁程序”的规定,现对以下“当事人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未接受调查、处理,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予以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仍未接受处理的,依法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为七日,公告期满未提出申辩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1月20日
来源:双牌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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